(2013)东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淑珍与东港市润诺清水潭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珍,东港市润诺清水潭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梁淑珍。被执行人东港市润诺清水潭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延光。申请执行人梁淑珍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润诺清水潭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现已按评估价接受部分流拍物以抵顶被执行人应给付的劳务报酬及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