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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与薛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薛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负责人万继红,主任。被执行人薛志军,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志军给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119785.00元、案件受理费38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志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薛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博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