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会英与靳生旺、李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会英,靳生旺,李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719号原告段会英,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靳生旺,男,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被告李树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会英诉被告靳生旺、被告李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靳生旺、被告李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会英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