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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会英与靳生旺、李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会英,靳生旺,李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719号原告段会英,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靳生旺,男,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被告李树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会英诉被告靳生旺、被告李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靳生旺、被告李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会英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