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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丹阳市好运来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好运来冶金辅料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好运来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炳全,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董事长。丹阳市好运来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好运来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等记录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辛丰支行和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辛丰支行的银行帐号,帐号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已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且已设定抵押,本院不便处置。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已歇业,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金振矿粉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凯审 判 员  孟涛代理审判员  张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