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利强与尹德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强,尹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何利强,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尹德全,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利强与被执行人尹德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德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另一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李兴洋与被执行人尹德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尹德全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双流县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双权0705xxx,业务件号:权0705xxx)。期间,申请执行人何利强与被执行人尹德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何利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举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