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宁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887号罪犯黄宁。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1)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8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宁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黄宁予以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自2012年3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33.88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宁在执行期间,虽悔改表现突出,但未按生效判决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且无证据证实其无财产履行能力,应适当减扣其所获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芬审 判 员 黄国斌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德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