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孔令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孔令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82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光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094-5。法定代表人刁元科,该公司经理。被告孔令强,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孔令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彬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人民陪审员  张仁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