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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绿园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占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雯雯,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鲁万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麻占山、马雯雯,被上诉人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万英及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09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