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牛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祥,牛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祥,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干部。被执行人牛振平,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干部。刘永祥与牛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振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永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牛振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刘永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牛振平所有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牛振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牛振平所有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房产,评估价格为47.05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