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龙可成人民陪审员  肖麟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