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梦杰与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曹新闻、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杰,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曹新闻,曹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087号原告张梦杰。委托代理人郭能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曹新闻。被告曹正。原告张梦杰与被告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曹新闻、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梦杰诉称: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三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440000元,并约定每月还款800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29日还清,但三被告此后未能依约每月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4440000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杰不能提供被告曹新闻、曹正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梦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0元,退回原告张梦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