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兴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572号罪犯陈兴平。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淑惠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965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9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陈兴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兴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兴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淑惠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965元不变(刑期至2030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