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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何静波与李哲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静波,李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何静波,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哲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朝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