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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任沁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朋。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11760元,由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免交)。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