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杜某甲,农民。被告杜某乙,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杜某丙,教师,工作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俞州工程学院,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杜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邹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