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杜某甲,农民。被告杜某乙,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杜某丙,教师,工作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俞州工程学院,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杜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邹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