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淑梅与于春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于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被执行人于春朋。申请执行人刘淑梅与被执行人于春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红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