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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能申请执行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能,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378-2号申请执行人何能,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裁字[2015]249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执行费1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