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黄红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156号罪犯黄红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2331号、第1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黄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黄红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立 龙审 判 员 郭 正 道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