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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樊丙寅申请执行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烧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丙寅,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烧盆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樊丙寅,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后遵贵村。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烧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阳市烧盆窑村。本院在执行樊丙寅申请执行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烧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烧盆窑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