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郑海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518号罪犯郑海荣,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盐刑一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海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1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839.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17日、2011年12月7日、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少刑执字第649号、第393号、第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海荣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郑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郑海荣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九日(刑期至2016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