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美晨一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美晨一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063号原告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吴臣,该分公司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保文静,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美晨一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美晨一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