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方保海与方兆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保海,方兆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保海,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兆礼,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头铺镇大方村,身份证号3403221967********。再审申请人方保海因与被申请人方兆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保海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以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理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现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方保海起诉请求方兆礼赔偿方保海的母亲方马氏人身损害费用2000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年,且方兆礼在一审期间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方保海虽称其母亲方马氏受到侵害之后曾一直要求相关部门处理,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一审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方保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保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代理审判员 杜广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乐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