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行审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亮光、康朴姣计划生育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审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亮光,男。被执行人康朴姣,女。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亮光、康朴姣作出的新化县征决[2015]X47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成亮、曾卫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刘亮光、康朴姣于1993年11月29日生育一个男孩后,又于2015年3月16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新化县征决[2015]X47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9040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新计生催字[2015]第103006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亮光、康朴姣作出的新化县征决[2015]X47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刘亮光、康朴姣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904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335元,由被执行人刘亮光、康朴姣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