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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单成与罗文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成,罗文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015号原告单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新江组老街上***号。被告罗文主,男,197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高塘社区居委会书冲*号。原告单成诉被告罗文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单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成撤回对被告罗文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原告单成承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