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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与田宇、韩婕、白云颖、刘振海、何臣、张玉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田宇,韩婕,白云颖,刘振海,何臣,张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兴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婕,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白云颖,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振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何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玉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与田宇、韩婕、白云颖、刘振海、何臣、张玉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272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27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