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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民初字第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捷与天津锦绣之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捷,天津锦绣之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丽民初字第7892号原告张捷。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景,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锦绣之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号-906。法定代表人杜庆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捷与被告天津锦绣之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捷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