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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新民与张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张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杨新民。被告张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民诉被告张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民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新军人民陪审员  倪玉辉人民陪审员  张秋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