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新民与张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张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杨新民。被告张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民诉被告张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民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新军人民陪审员 倪玉辉人民陪审员 张秋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