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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牛少龙与叶尔宝#U2022居汗,吐尔逊别克#U2022哈布多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少龙,叶尔宝·居汗,吐尔逊别克·哈布多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845号原告:牛少龙,男,汉族。被告:叶尔宝·居汗,男,哈萨克族。被告:吐尔逊别克·哈布多拉,男,哈萨克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牛少龙与被告叶尔宝·居汗、吐尔逊别克·哈布多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牛少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63.5元,退给原告263.5元。审 判 长 阿不都热合曼人民陪审员 周  少  莲人民陪审员 卢  永  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不都沙拉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