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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亚玲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亚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873号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天玉。委托代理人石立。被告冯亚玲,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亚玲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