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佳怡与被执行人李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