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酷秀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桂林市酷秀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蒋林艳,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酷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陶君。委托代理人黄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酷秀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将余款25元退还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利忠人民陪审员 邹锦钦人民陪审员 尹淑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