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正忠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忠,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239号原告顾正忠,无固定职业。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忠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顾正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正忠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正忠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李明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宝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