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执字第137号1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瑞与龚沛枝、陈瑞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龚沛枝,陈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镶执字第137号1申请执行人刘瑞,男,汉族。被执行人龚沛枝,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瑞东,男,蒙古族。刘瑞与龚沛枝、陈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镶黄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沛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涂料款6200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640元,共计6296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龚沛枝有一辆奇瑞牌蒙HE89**小型汽车,该汽车已被申请人刘瑞诉前保全。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龚沛枝将其名下所有的奇瑞牌蒙HE89**小型汽车抵顶给申请人刘瑞清偿其所欠债务62960元。本院认为解决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债务事宜,双方就被执行人债务偿还问题,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作价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龚沛枝所有的奇瑞牌蒙HE89**小型轿车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刘瑞清偿其所欠债务62960元。二、申请执行人刘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