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红燕与彭水县长江石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燕,彭水县长江石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837号原告刘红燕,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长江石粉厂。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街。注册号:5002431800062(2005年7月1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启山,系该厂厂长。原告刘红燕诉被告彭水县长江石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燕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权,被告彭水县长江石粉厂的法定代表人王启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红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896元;2.被告补发原告的固定工资或最低工资或生活费187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燕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刘红燕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红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