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郭军涛申请执行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涛,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涛,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平仲裁字(2013)第24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2015年12月21日给被执行人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12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3)第24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