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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5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993号原告:邢某,农民。监护人: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文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