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跃、王运生、王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跃,王运生,王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跃,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运生,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国发,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跃、王运生、王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1.00元,减额收取81.0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