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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悦与李文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李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悦,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林,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悦与被执行人李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悦偿还借款一百一十万元及利息(以一百一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李文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悦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67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