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梅广平与周永进、孙建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广平,周永进,孙建国,黄刚,淮安市物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梅广平。被告周永进,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被告孙建国。被告黄刚。被告淮安市物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五港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伟荣,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负责人吕春波,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梅广平诉被告周永进、孙建国、黄刚、淮安市物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淮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寿淮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无锡市江阴市,原告起诉周永进为承运合同纠纷,与我公司并无直接法律联系。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贵院不是本案管辖法院,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向被告孙建国、黄刚、物华公司、人寿淮安公司主张权利,并撤回对被告周永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江阴市暨南大道长泾镇王家村陆家宕地段。同时,被告孙建国、黄刚、物华公司、人寿淮安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人寿淮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小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维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