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林纯远与陈光滔、陈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纯远,陈光滔,陈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40号原告:林纯远。委托代理人:郭斌。被告:陈光滔。被告:陈剑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纯远诉被告陈光滔、陈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纯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纯远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纯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纯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