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建伟与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伟,陈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胜利,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468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胜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09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巨西挺审 判 员 白 纯助理审判员 白亚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