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贤军与张念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军,张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40号申请执行人刘贤军,居民。被执行人张念丽,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贤军与被执行人张念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550.8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刘贤军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2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全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