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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彭曙霞、林文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彭曙霞,林文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保字第2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负责人:盛勇。委托代理人:张胜,浙江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曙霞。被申请人:林文鹤。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彭曙霞、林文鹤、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2月21日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曙霞、林文鹤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3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曙霞、林文鹤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3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