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蔚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蔚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584号罪犯王蔚华,男,汉族,大专文化,1955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蔚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蔚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蔚华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涉案钱款未予退还,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蔚华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