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卢庆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卢庆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09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84656-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南环东路。负责人: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洪波,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庆光,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卢庆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