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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汪文启与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启,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1032号原告:汪文启,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生,董事长。原告汪文启诉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特电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文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特电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文启诉称: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400元,拖欠工资5090元,垫付的医保费用3872元,节日加班费600元,合计19962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400元,拖欠工资5090元,垫付的医保费用3872元,节日加班费600元,合计1996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劳动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经济补偿金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文启于2007年8月进入被告微特电机公司工作,2015年7月30日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100元,拖欠工资7280元,垫付的医保费用1775.65元,节日加班费600元。然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劳动关系。后因被告经营难以为继遂于2015年7月30日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400元,拖欠工资5090元,垫付的医保费用3872元,节日加班费600元,合计19962元。但被告微特电机公司应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据此,本院对原告唐国英要求被告微特电机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400元,拖欠工资5090元,垫付的医保费用3872元,节日加班费600元,合计1996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文启支付经济补偿金10400元,拖欠工资5090元,垫付的医保费用3872元,节日加班费600元,合计1996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