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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于2015年10月3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派出所内,因涉嫌醉酒后扰乱公共场秩序被民警约束的过程中,将民警连×的右小腿部咬伤。经鉴定,连×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连×、冯×、周×、夏×、孙×的证言,北京市回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材料,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齐×的户籍证明材料以及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