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保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4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保,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人彭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彭保在自己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大付庄杨塘村的家中提供毒品“老黄皮”,容留其朋友叶某吸食。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彭保再次在自己家中提供毒品“老黄皮”容留叶某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彭保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彭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保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海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