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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刚振昌与皮彦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振昌,皮彦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刚振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皮彦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振昌诉被告皮彦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刚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刚振昌负担。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