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刚振昌与皮彦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振昌,皮彦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刚振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皮彦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振昌诉被告皮彦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刚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刚振昌负担。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