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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渝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渝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130-1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志鹏,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系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渝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法定代表人张得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华,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受理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渝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因被告(反诉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反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